✓ 含 5 條可驗證承諾(有數字或可查核事實)
1. 交通運輸:捷運票價15元起跳,路邊停車降至20元 2. 生育福利:生育津貼每月三千元 3. 青年創業:籌設青年創業百億無息貸款基金 4. 婦幼健康:國中小女生免費施打子宮頸癌疫苗 5. 老人保障:辦理老人意外與癌症團體險;開辦老人營養午餐社區供應站(低收入免費) 6. 托育服務:社區普設日間托兒與托老中心,讓雙薪家庭安心工作 7. 弱勢教育:低收入子弟就讀私大每學期補助1萬;中小學開辦安親或補救教學、低收入子弟免費 8. 基礎建設:強化東西橫向交通、打造大高雄生活圈路網;推動新農村計劃 9. 文化體育:建構高雄學園、宗教文化園區;活化運動藝文場館,打造台灣運動新都心 10. 教育法規:縣市合併教育法規擇優適用、維護偏遠弱勢學生權益
LLM 潤稿 by Claude haiku 2026-06-17顯示原始 OCR
臺灣省彰化縣 中國國民黨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系畢 保山護林、整溪治川;強化東西横向交通、打造大高雄生活圈路網;鄉村建設城市化,城市空間花 業,中山大學管理學院 5、衛生署婦女健康推動小組召集 園化,以「定住自立園區」概念推動新農村計劃;建構高雄學園、宗教文化園區;活化運動藝文場 高階經營碩士班畢業。 館,打造台灣運動新都心。 五、溫暖大高雄,市民好福利: 6、國家衛生研究院健保體檢小組 捷運15元起跳,路邊停車降至20元;生育津貼每月三千元;籌設青年創業百億無息貸款基金;國 諮詢委員 中小女生免費施打子宮頸癌疫苗;辦理老人意外與癌症團體險;社區普設日間托兒與托老中心,讓 7、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理事長 雙薪家庭安心工作。 六、弱勢有保障,照顧最貼心: 打造U政府、U照護、U安全之三U城市;開辦老人營養午餐社區供應站、低收入免費;低收入子弟 就讀私大每學期補助1萬;中小學開辦安親或補救教學、低收入子弟免費;縣市合併教育法規擇優 適用、維護偏遠弱勢學生權益。 生活,永遠是人民心裡最大的顧念、永遠是城市存在的唯一意義、永遠是我們關懷的核心。 而一路走來,高雄人從「討生活」、到「過生活」,如今走向「愛生活」;這是高雄城市發展的進步, 1.戒嚴時代第一場示威-橋頭事件 與人民追求的提升。 臺灣省宜蘭縣 民主進步黨 年6月10日 合併後的大高雄,面積廣達2946平方公里,市民總數277萬,更是一個嶄新、一體的生活圈,而這個新 2.美麗島事件受難者 的高雄,不只是合併,更要合作。我們要串連生產基地與國際門戶,發揮經濟綜效;要都會鄉村齊頭並 3.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進,提升社福資源;要農工商業同步發展,開啟多元產業。 4.民進黨創黨18人工作小組 我們要讓結合新生的大高雄,實現一加一大於二的目標。 5.高雄市國民大會代表 國立中山大學 我們要透過河川水土的全流域整治、防災避難體系的整合、均衡的都市發展策略、循環再利用的水利工 公共事務研究所碩士 6.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程、低碳生活空間與綠色交通網的建構,來實現環境永續的生態高雄。 7.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我們要透過儲備產業用地、建立研發平台、加速推動海空經貿城、發展多元具競爭力產業、建置產業客 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製化服務方案,以及打造高雄各級生產品的品牌,來實現多元創新的產業高雄。 9.高雄市市長 我們更要提供友善均衡的教育資源、多元創意的文化資源、完善充份的醫療資源,與溫暖的社會支援資 10.財團法人2009世界運動會組織 源,來實現宜居城市的幸福高雄。 委員會基金會董事長 現在,生活,已經成為高雄的關鍵字;未來,我們要讓高雄,成為生活的代名詞。 在此,我們邀請全體大高雄人民,與我們一起----最愛生活在高雄。 5.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員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 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6.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第一百零四條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請協辦事項或請派人員。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 (一)投票時間: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四時止 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選舉人資格: 7.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 二、干涉選舉委員會人事或業務。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即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 三、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 8.不加圈完全空白。 銷,在各該選舉區内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即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包括當日)以前遷入設有戶 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9.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四、要求有部屬或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團體暨各該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持。 籍,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繼續居住者,有市長、議員選舉投票權:【上項居住期間,在行政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九十九年九月一日含當日)後,遷 (六)妨害選舉之處罰: 五、利用職權無故調動人員,對競選預作人事之安排。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 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1.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摘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有關規定)。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由該管 第一百一十五條 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2.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其選舉人須符合於前款規定,並分別具有「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身分者 第九十三條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 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 第一百零七條 選舉、罷免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刑;違反第三款規定者,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 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選舉人投票應注意事項: 第九十四條 利用競選或助選機會,公然聚衆,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 1.投開票地點(見投開票所一覽表)。 一、聚眾包圍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之服務機關、辦事處或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住、居所。 2.投票時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未攜帶投票通知單者,務請記住投票通知單上之號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内審結。 第一百一十六條 碼,於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 二、聚衆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被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 第九十五條 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條第一項至第三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罷免案之進行。 3.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内到場投票,逾時不許入場,但已於規定時間内到場,尚未投票者仍可投 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一百零三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第一百零八條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 票。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 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第九十六條 公然聚衆,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内,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 2.妨害投票罪(刑法分則第六章): 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5.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内容。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六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第一百四十二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 第一百零九條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 條第二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以下有期徒刑。 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内容出示他人,違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二年以下 第九十七條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 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 7.選舉人在投票時,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 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 元以下罰鍰。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1)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 第一百四十五條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2)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第一百四十六條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 報紙、雜誌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姓名者,處 (3)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第九十八條 8.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機關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圈選,並將選舉票摺疊投入票匭,不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得逗留;如將選舉票攜出投票所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五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 第一百四十七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 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八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 第一百四十八條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内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9.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内,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依公 第九十九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 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10.選舉票圈選示範圖如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各種書件表冊格式二十六一格式四、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 選舉票式樣):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内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 第一百一十一條 犯第九十七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内自首者,免除 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斷。 或免除其刑。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 第一百一十二條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 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 候選人姓名欄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 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對於該選舉區内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 (四)選舉票顏色: 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 市長選舉票為淺黃色、區域議員選舉票為白色、平地原住民議員選舉票為淺藍色、山地原住民議員選 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 舉票為淺綠色。另「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選舉票右上角應加印直徑三公分紅色圓圈,並於圓圈 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内分別加印紅色之「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字樣。 法務部檢舉電話:0800-024-099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圈選二人以上。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免費電話 24小時 久久服務) 至二分之一。 2.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第一百零三條 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或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3.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 地檢署檢舉電話:2519538 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一十四條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查明屬實後,通知各該人 4.圈後加以塗改。 人人有責 辦好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