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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會住宅:推動社會住宅、青創社宅 2. 親子設施:打造各鄉鎮市親子兒童館(公園) 3. 長者照護:幫65歲以上長輩免費裝全口假牙 4. 街頭藝術:舉辦街頭藝術節嘉年華 5. 長照安全網:建立村里部落長照安全網 6. 遠距醫療:健全遠距診療,爭取設醫護學系所 7. 醫療接送:推動鄉鎮社區巴士醫療接送 8. 防災機制:建立暴雨、乾旱災害應對機制 9. 道路交通:打造以人本為主道路交通,建立友善樹木環境 10. 青年局:設立青年局,落實青年公共參與 11. 青年創業:協助青年創業發展 12. 新興產業:推動長照、運動、生技、文化、深層海水產業 13. 創意觀光:推動創意觀光活動結合行銷在地產業 14. 運動發展:鼓勵專業運動人才回鄉服務,打造國際運動培訓基地 15. 基層棒球:結合學校與社區資源,發展基層棒球大縣 16. 極限運動:打造極限運動訓練展演場所 17. 海洋教育:落實海洋文化教育基地 18. 影視產業:建立影視音樂發展基地,培育影視人才 19. 大專實習:提供大專生暑期返鄉工讀名額 20. 文資保護:提升重要歷史建築為縣定、國定古蹟,打造文資綠洲 21. 展覽競賽:爭取全國性展覽及競賽 22. 老屋修繕:盤點修繕全縣老屋,發展文化觀光 23. 縣級博物館:設立縣級博物館 24. 表演場地:建立中大型表演場地 25. 文化中心:打造一鄉鎮一文化中心 26. 電影節:舉辦台東電影節,推動紀錄片影展 27. 文創觀光:發展文創旅遊觀光 28. 友善農業:打造台東友善農業品牌 29. 冷鏈建設:建立農漁生鮮冷鏈與加工網絡 30. 農業行銷:打造農業台東隊,行銷推廣,開拓新興市場 31. 精緻農業:發展台東精緻農業優勢,辦理農產評鑑及競賽 32. 物流機制:推動平價物流機制 33. 農產媒合:建立在地農產媒合平台 34. 有機認證:推動有機農業,建立產地地理標章認證 35. 農遊觀光:推廣農遊觀光 36. 南島交流:連結太平洋南島文化國際交流,舉辦南島國家博覽會 37. 原民人才:培育原民文化人才,鼓勵文創產業 38. 文化傳承:鼓勵部落文化紀錄傳承 39. 母語家庭:獎勵原鄉母語家庭,健全部落托育 40. 原鄉農業:發揚原鄉農業特色,提升原鄉產業 41. 基礎建設:持續完善原鄉基礎建設 42. 部落導覽:推動部落為主體的部落導覽遊程
LLM 潤稿 by Claude haiku 2026-06-18顯示原始 OCR
選舉公報 ① 臺灣省臺東縣第19屆縣長選舉 臺東縣選舉委員會 編印 臺灣省臺東縣第19屆縣長選舉,經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上午8時起至下午4 時止舉行投票。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將候選人所填之政見及個人資料刊登 如下,候選人個人資料係依據候選人所填列資料刊登,如有不實,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長 縣 舉 選 候 選 出生 性别出生地 號次 相片 姓名 學 經 政 見 歷 歷 推薦之政黨 年月日 打造台東成為智慧有機樂園 行政院金鼎獎得獎公司總經理 54年8月25日 經濟部工業局審查委員兼顧問 城市簡稱智慧有機樂園,就是 臺灣網際網路協會創會會長、 1 長安國小 法制工作委員會總召、監事會 陳長宏 SIGADUBAI「新加杜拜」。 男 無 臺北市 大同國中 主席八年 致理商專 交通部IP通訊協定委員七年 國際第五屆全球企業企業領導 早知道、早相信、早行動 人暨商品金磐獎全球頂尖企業 領導人獎 3early.blogspot.com 綻放台東藍 實現幸福的想像 一、綻放產業,開創自然真實的共好經濟 1.強化陸、海、空域3D多元休憩活動2.發展運動觀光,建置極限運動場3.持續提升觀光旅遊品質與接待軟實力4. 擴大友善耕作 與有機農業面積,催生慢食產業鏈5.穩定產銷機制,協助台東農特產品走向高端市場6.持續輔導青年創業,扶植在地產業轉型 二、綻放建設,營造便利、友善的生活環境 1.持續建置汙水下水道系統,力保台東環境永續2.興建雨水下水道,強化防災治水能力3.增設兒童遊憩場域、打造學生安心 58年11月23日 安全的學習場域4.活化杉原灣、活水湖、森林公園等場域5.強化離島候船空間與海運量能 6.持續提升全縣自來水普及率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三、綻放科技,開啟台東元宇宙 博士 1.強化高救隊,打造5G行動急診室2.持續推動5G遠距醫療服務3.發展智慧產業,協助產業數位化轉型4.智慧教育向下紮 2 臺東縣第18屆縣長 臺灣省 美國加州聖荷西大學媒體教育 根,培育未來人才5.建構全縣科技建警系統,治安管理更智慧 饒慶鈴 女 四、綻放藝術,整個台東都是你的美術館 中國國民黨 碩士 臺東縣議長(第17-18屆) 臺東縣 1. 持續推動山海為幕的藝穗節、聲音藝術節等展演活動2.豐富藝術下鄉多元類型,藝文遍及各角落3.持續培育在地藝文團隊 輔仁大學中文系 臺東縣副議長(第16屆) 與藝文人才4.持續推動南迴藝術季,深化跨區跨域藝術合作5.為觀光產業導入精彩藝文能量6.活化全縣藝文場域,催生台東 表演藝術創生基地 臺北市私立再興高級中學 中國國民黨副秘書長 五、綻放社福,用心照顧每一位縣民 臺東新生國中 1.持續強化醫療保健服務,提升平均餘命2.打造完善生養環境,增加託收量能3.提升基礎學力、深化品格教育、拓展技職訓 練4.強化青年事務發展,滿足勞工在地考照需求5.建置綿密多元照顧網絡,讓長者安心養老6.新建兒少家庭福利館、青少年 福利服務中心、社福樂齡大樓,打造全齡幸福空間7.興建青年住宅,打造青年友善城市8.增設新住民服務據點,培養職業技 能,生根台東 六、綻放_原民,打造原民文化典範城市 1. 持續推動部落族語紮根與原住民族文化傳承2.新建原住民族實驗劇場,帶動原住民族產業發展3.強化文化健康站功能,促 進部落長者健康延緩老化4.提高部落聚會所涵蓋率、加速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作業,建置土地資源共管模式 劉櫂豪造好新台東,打造台東成為適合人們作夢、幹活、戀愛、結婚、悠然過活的好地方: 【造好宜居城市】推動社會住宅、青創社宅打造各鄉鎮市親子兒童館(公園)幫65歲以上長輩免費裝全口 假牙舉辦街頭藝術節嘉年華建立村里部落長照安全網健全遠距診療,爭取設醫護學系所,推動鄉鎮社區 巴士醫療接送建立暴雨、乾旱災害應對機制打造以人本為主道路交通,建立友善樹木環境 56年2月2日 【造好青創就業】設立青年局,落實青年公共參與,協助青年創業發展長照、運動、生技、文化、深層海水 法官 產業推動創意觀光活動結合行銷在地產業鼓勵專業運動人才回鄉服務,打造國際運動培訓基地結合學校 臺東縣副縣長 臺東縣立仁愛國小 與社區資源,發展基層棒球大縣打造極限運動訓練展演場所落實海洋文化教育基地建立影視音樂發展基 3 律師 臺灣省 臺東縣立新生國中 地,培育影視人才提供大專生暑期返鄉工讀名額 劉櫂豪 男 民主進步黨 民進黨組織部主任 【造好文化深耕】提升重要歷史建築為縣定、國定古蹟,打造文資綠洲爭取全國性展覽及競賽盤點修繕 臺東縣 國立臺東高中 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 全縣老屋,發展文化觀光設立縣級博物館建立中大型表演場地打造一鄉鎮一文化中心舉辦台東電影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節,推動紀錄片影展發展文創旅遊觀光 民進黨臺東縣黨部第17屆主委 【造好品牌農業】打造台東友善農業品牌建立農漁生鮮冷鏈與加工網絡打造農業台東隊,行銷推廣,開 第八、九、十屆立法委員 拓新興市場發展台東精緻農業優勢,辦理農產評鑑及競賽推動平價物流機制建立在地農產媒合平台 推動有機農業,建立產地地理標章認證推廣農遊觀光 【造好原鄉永續】連結太平洋南島文化國際交流,舉辦南島國家博覽會培育原民文化人才,鼓勵文創產業 鼓勵部落文化紀錄傳承獎勵原鄉母語家庭,健全部落托育發揚原鄉農業特色,提升原鄉產業持續完 善原鄉基礎建設推動部落為主體的部落導覽遊程 投票時間、方法及投票應行注意事項: 第九十八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一、投票時間:民國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舉行投票。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選舉人資格: 第九十九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前(包括當日)出生,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在各該選舉區內繼續居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住四個月以上,即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以前(包括當日)遷入設有戶籍,至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繼續居住者,有直轄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區民代表、村(里)長選舉投票權。【上開居住期間,在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原住民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其選舉人須符合前款規定,並分別具有「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民」身分者為限。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 三、選舉人投票應注意事項: 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一)投開票地點(見投開票所一覽表)。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有提議權人或有連署權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二)投票時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未攜帶投票通知單者,務請記住投票通知單上之號碼,於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隨同選舉人進入投票所,但不得有妨礙或擾亂投票之行為。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四)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場投票,逾時不許入場,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場,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第一百零三條 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 ,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五)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零四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 (六)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 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七)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八)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七條 選舉、罷免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 1. 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一、聚眾包圍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之服務機關、辦事處或住、居所。 3.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服制止。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被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 4.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不服制止。 罷免案之進行。 5.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第一百零八條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九)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圈選,並將選舉票摺疊投入票匭,不得逗留;如將選舉票攜出投票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所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將選舉票以外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之物投入票,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八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零九條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 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于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十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 第二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十一)選舉票圈選示範圖如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各種書件表冊格式七之(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式樣):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號次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相片 報紙、雜誌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者,處 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圈選欄號次欄相片欄 候選人姓名欄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 處罰。 請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蓋選舉票,選舉票「蓋章」或「按指印」,無效。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 四、選舉票顏色: 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一)縣長選舉票為淺黃色。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罷免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五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 (二)區域議員選舉票為白色。 託人。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三)山地原住民議員選舉票為淺綠色。另應於右上角加印直徑三公分紅色圓圈,並於圓圈內加印「山地原住民」字樣。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平地原住民議員選舉票為淺藍色。另應於右上角加印直徑三公分紅色圓圈,並於圓圈內加印「平地原住民」字樣。 第一百十一條 犯第九十七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五)鄉(鎮、市)長選舉票為金黃色。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六)區域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票為淺粉紅色。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斷。 (七)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票為淺橘色。另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票,應於右上角加印直徑三公分紅色圓圈,並 第一百十二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 於圓圈內加印「平地原住民」字樣。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 (八)村(里)長選舉票為白色。 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 (一)圈選二人以上。 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二)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第一百十三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四)圈後加以塗改。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第一百十四條 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查明屬實後,通知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並依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法處理: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請協辦事項或請派人員。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 二、干涉選舉委員會人事或業務。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三、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 六、其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9條第1項 四、要求有部屬或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團體暨各該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持。 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121條規定提 五、利用職權無故調動人員,對競選預作人事之安排。 起當選無效之訴: 第一百十五條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該管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 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2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 二、有第26條或第27條第1項、第3項之情事。 ,為必要之處理。 三、依第92條第1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七、妨害選舉之處罰: 第一百十六條 (一)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摘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有關規定)。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十七條 第九十三條 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三款規定者,依 當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 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 備犯或第一百零三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第九十四條 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利用競選、助選或罷免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二)妨害投票罪(刑法分則第六章): 第一百四十二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十五條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三條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第九十六條 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 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 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五條 以生計上之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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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市長公報 OCR + LLM 分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