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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會福利:幼兒自費疫苗補助、育兒津貼每年多領5000元、65歲以上部份免繳健保費 2. 食品安全:持續國中小學免費營養午餐、建立食品安全認證系統、老人送餐在地化 3. 縣政透明:避免放煙火式施政,樽節預算增加三十億以上經費挪為社福 4. 便民服務:透過便利商店提供24小時縣政業務服務 5. 財政改革:縣府財政負債四年減半、八年歸零 6. 公務人員管理:尊重公務人員與警消專業,升遷制度公平透明 7. 婦女政策:提供養兒育老服務、維護女性就業權益、保障勞動薪資 8. 青年勞工:提供就業機會、創業基金、創設人力銀行、志工銀行、窮人銀行 9. 企業升級:青年薪水平均提高一萬元 10. 教育政策:維護師道尊嚴,排除行政力不當干涉、提供人本教育環境 11. 農業政策:建立無毒農產品、建立農產品銀行、平穩農產品價格 12. 產業發展:彰化市台化遷廠建構國際OutLet購物中心、員林打造商業百貨城、推動沿海觀光休閒 13. 文化政策:活用閒置空間提供青年藝術家創意補助、國寶工藝師薪傳計畫、協助新住民家庭教育 14. 交通政策:爭取彰化鐵路高架化、成立國家級鐵道園區、台鐵捷運化、設濱海公共運輸路線 15. 防災建設:加強排水、土石防災系統、監督公共管線、改善道路平整
LLM 潤稿 by Claude haiku 2026-06-18顯示原始 OCR
I幸福,選舉不買票,不賣票,要檢舉! 檢舉賄選,0800-024-099,撥通按4 臺灣省彰化縣第十七屆縣長選舉選舉公報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編印 臺灣省彰化縣第十七屆縣長選舉,經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9日(星期六)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舉行投票。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將候選人所填之政見及個人資料刊登如下,候選人個人資料係依據候選人所填列資料刊登,如有不實,由候選 人自行負責。 號 姓 性 出生地 出生年月日 推薦之政黨 名 相片 學 經 見 歷 政 歷 次 別 國內治安、食安、工安等問題層出不窮,藍綠兩黨惡鬥,社會經濟衰退,人民生活困苦,貧富差距懸殊,文玲決心建構富而好禮的 1.立法委員。 彰化,再造道德縣。 2.高等考試律師及格。 一、社會福利政策;三代安心:幼兒自費疫苗補助、育兒津貼每年多領5000元、65歲以上部份免繳健保費。三代食安:持續國 中小學免費營養午餐、建立食品安全認證系統、老人送餐在地化。 3.彰化縣政府及鄉鎮法律扶 58年8月11日 黃文玲 二、縣政改善措施:透明縣政、避免放煙火式施政,樽節預算增加三十億以上之經費,挪為社福預算使用;透過便利商店,24小時 助顧問。 縣政業務服務;尊重公務人員與警消專業,不分黨派,升遷制度公平透明、縣府財政負債「四年減半,八年歸零」。 4.中華民國彰化同鄉總會理 三、婦女政策:提供養兒育老服務;維護女性就業權益,保障勞動薪資。 臺北市 國立交通大學經營管理 事暨菁英會理事長。 四、青年勞工政策:提供青年就業機會、創業基金等;創設人力銀行、志工銀行、窮人銀行;企業利潤升級計畫,青年薪水平均提 碩士。 5.臺灣奇案法律顧問。 女 無 高一萬。 東吳大學法學士。 6.彰化縣教師會/保母協會 五、教育政策:維護師道尊嚴,排除行政力不當干涉;提供人本教育環境。 彰化女中。 /藥劑生公會/青年創業 六、農業政策:建立無毒農產品,監督農產品產銷與加工。建立農產品銀行,平穩農產品價格。 陽明國中。 協會/液化氣體燃料商業 七、產業經濟政策:彰化市台化遷廠,建構國際OutLet購物中心;員林打造商業百貨城;推動沿海觀光休閒、自然生態綠廊道自 同業公會/幼稚教育事業 行車觀光、火車鐵道觀光;文教創意體育園區、商業購物休閒園區、精密工業經濟園區、農業科技健康園區。 協會/地政士公會/聾啞 八、文化與多元族群政策:活用縣內閒置空間,提供青年藝術家創意補助;國寶工藝師薪傳計畫。協助新住民家庭教育補助;成立 福利協進會/榮指協進會 新住民娘家中心。 等法律顧問。 九、交通政策:爭取彰化鐵路高架化,成立國家級鐵道園區,台鐵捷運化,完善彰化東西向交通,設濱海公共運輸路線,建構環狀 公共網路。 十、加強排水、土石防災系統;監督公共管線;改善道路平整。 彰 一、積極推動農業合作經營制度,發展精緻農業,增加農民收益,解決農村就業人口需求。 二、建構連結高鐵交通網,便利縣內各鄉鎮及外來遊客接駁,增加觀光客源消費收入。 三、各鄉鎮廣設大型公園,籌設規劃性生活圈,改善生活品質,如特色王功漁港、鹿港古都特區。 洪敏雄 臺灣省彰化縣 50年10月19日 四、整治河川及美化沿岸綠地,遍植林木,型塑休憩區。 警員、保四總隊分隊長、雲 五、發展沿海溼地觀光休憩區、促進休閒觀光產業。 湖東國小、溪湖國中、 林縣警局人事室課員、警政 六、各鄉鎮成立公設日間老人托護中心,減少依賴僱用外勞負擔。 省立員林農工、警校限 署科員、專員、民防管制中 2 男 七、推動成立名人軼事區,表彰體康、藝術人文各類名人事跡,提升文化價值。 無 期服役第一期、警校一 心人事室主任、台中港警局 〇五期、警大五十七 八、全力輔導工商發展,提供就業機會。 人事室主任、保四總隊人事 期、警大警政研究所碩 九、通盤規劃全縣捷運系統,與台中市捷運系統及高鐵站接軌,串連全縣交通網。 室主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士 十、因應極地氣候,全面整治下水道工程,嚴防災害。 人事室主任。 十一、籌設觀光休閒馬場,帶動觀光產業,美化八卦山、百果山、松柏嶺、清水巖休憩區提供民眾優質休閒環境。 十二、推動勞工及農、漁民月退休金制,以基本工資為退休基本薪資目標,改善勞工及農、漁民退休生活。 化 十三、為改善少子化日益嚴重問題,並配合十二年國教政策,逐年編列補助高中以下就學人口健保費,減輕養育子女負擔,藉以鼓 勵生育,減緩少子化問題。 1.推動彰化、花壇、大村、員林、社頭、田中、二水山腳路快速道路連結國道3號。台76線延伸至埔鹽、二林、芳苑。推動二 水、溪州、竹塘、大城濁水溪快速道路。台74線快速道路花壇延伸至埔鹽。推動福鹿溪平面快速道路高架化、伸港美港公路高 架化。 2.推動彰化市鐵路高架化,增設彰東、彰北、彰南簡易車站。台中捷運延伸彰化、和美、鹿港。加速開發田中高鐵站特定區、擬定 52年3月18日 魏明谷 1.現任第八屆立法委員。 臺灣省彰化縣 員林火車站區域更新計畫。 民主進步黨 2.2008年謝長廷競選總統彰 3.新闢線東路、金馬東路、彰南路三座大肚溪橋。台化遷廠,開發東區市地重劃,促進彰化市繁榮。 1.大葉大學事業經營研 化縣競選總部主任委員。 4.推動安全農業、地產地銷、農產品優良標章,打造「彰化品牌」、國際多元行銷。補助小型農機;鼓勵青年返鄉務農。 究所碩士。 3.2002~2007年第五、六 5.持續推動國中小營養午餐免費。社區高中優質化,落實十二年國教宗旨。結合資源培養運動人才。 3 2.臺中商專。 男 屆立法委員。立法院交 6.全面補助65 歲以上老人免費裝置假牙。身心障礙就醫免掛號費。落實關照新移民福利及權益。 3.員林高中。 縣 7.提供生育補助,每名新生兒3 萬元,3 歲以下育兒津貼每月3仟元。 通委員會召委。立法院 8.推動半線歷史國家風景區,帶動彰化扇形車庫、台鐵舊宿舍區、鹿港觀光區、田尾花卉、永靖園藝、線西塭仔港、芳苑王功漁港 4.彰化縣埔心國中。 紀律委員會召委。 、伸港招潮蟹生態、二林葡萄酒觀光。輔導設立觀光工廠。建置山海休閒自行車道。 5.彰化縣太平國小。 4.1994~2001 年彰化縣議 9.興建平價青年住宅,輔導青年創業,實踐居住及世代正義。 會第十三、十四屆議員。 10.振興古街老屋魅力,加值村落文創產業,發展「村村有藝術、處處有文化」。 11.提昇醫療品質、推動全民健檢、強化食品安全、建構高齡友善環境。 12.增加警、消裝備,改善待遇。降低犯罪率、減少災害,保障人民身家安全。 13.改善投資環境,獎勵台商返鄉,促進產業升級,擴大就業機會,保障勞工權益,創造勞資雙贏。 14.綠色生產與消費,做好環保與防洪、廣設生態公園,提升縣綠覆率。 一、務實創新,繁榮彰化,建立公平正義幸福家園。 一、彰化縣議會第13 14 15 屆議員 二、用人唯才,不分性別、黨派、區域,建立廉能效率的縣府團隊,杜絕浪費,提升縣政服務品質。 二、立法院第 6 7 8 屆立法 三、建立社會福利照護體系,保障婦女、幼童、老人、殘障人士、中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的權益。推動復康巴士、行動沐浴車倍增 委員 47年1月1日 林滄敏 臺灣省彰化縣 政策,重陽敬老津貼提高到2千元,65歲以上老人免費到府健檢、逐年免費安裝修補假牙、農保減免;婦女生育津貼每胎2 中國國民黨 三、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 萬元。 中央常務委員 四、建立農林漁牧業永續發展行銷網路,增進農林漁牧業民眾收益。 四、立法院中國國民黨黨團 五、充實偏遠地區醫療設備,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與稽核以保障縣民健康。 4 書記長 男 東海大學公共事務碩士 六、規劃區域生活圈,發展交通建設,建立便捷的交通運輸網。 五、立法院中國國民黨黨團 七、整體規劃重大公共工程建設,提升工程品質。 經濟委員會委員長 八、整治河川水利,落實環境及生態保護。 六、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集 九、發展彰化休閒農業,促進在地多元觀光產業。 委員 十、加強治安,消弭犯罪,保障縣民生命財產安全。 七、中國國民黨彰化縣黨部 十一、提供優質教育環境,培育產學合作人力培訓,保障師生權益,防止霸凌事件。 委員 十二、傳產出頭天,推動中小企業六大亮點產業。 八、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理 事長 十三、協助青年返鄉就業創業,提供獎助金,貸款及租金等優惠補貼。 第一百十條 (六)妨害選舉之處罰: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 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1.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摘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有關規定)。 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三條 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上有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投票時間:民國103年11月29日(星期六)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 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期徒刑;違反第三款規定者,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 第九十四條 (二)選舉人資格: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競選或助選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 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即民國83年11月29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報紙、雜誌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姓名 者外,在各該選舉區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即民國103年7月29日(包括當日)以前遷入設有戶 第九十五條 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籍,至民國103年11月28日繼續居住者,有縣長、縣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 表、村(里)長選舉投票權。上項居住期間,在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103年8月21日含當日)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第九十六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 2.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其選舉人須符合前款規定,並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 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選舉人投票應注意事項: 表人及行為人。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1.投開票地點(見投開票所一覽表)。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七條 2.投票時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未攜帶投票通知單者,務請記住投票通知單上之號碼,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 者,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 於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 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 3.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場投票,逾時不許入場,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場,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元以下罰金。 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十一條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 犯第九十七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 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4.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六 ,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斷。 第一百十二條 5.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六條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 第二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 第九十八條 6.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 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7.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公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 第九十九條 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1)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 (2)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第一百十三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 金。 (3)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 8.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機關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圈選,並將選舉票摺疊投入票匭,不得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逗留;如將選舉票攜出投票所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 權。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 第一百十四條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八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查明屬實後,通知各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 9.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于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依公職 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 減輕或免除其刑。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請協辦事項或請派人員。 第一百零二條 10.選舉票圈選示範圖如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各種書件表冊格式七之(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式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 二、干涉選舉委員會人事或業務。 樣): 下罰金: 三、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四、要求有部屬或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團體暨各該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持。 ,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五、利用職權無故調動人員,對競選預作人事之安排。 號 名 第一百十五條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由 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 圈選欄號次欄相片欄候選人姓名欄 要之處理。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間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百零三條 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 員為之。 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 請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蓋選舉票,選舉票「蓋章」或「按指印」,無效。 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六條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十七條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條第一項至 (四)選舉票顏色: 第一百零四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 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一百零三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 1.縣長選舉票為淺黃色。 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2.區域議員選舉票為白色。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 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3.平地原住民議員選舉票為淺藍色。另應於右上角加印直徑三公分紅色圓圈,並於圓圈內加印「平地原住民 2.妨害投票罪(刑法分則第六章): 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字樣。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四十二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 4.
›資料來源(1)
- 縣市長公報 OCR + LLM 分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