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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爭取馬稠後等工業區成為自由經濟示範區,增加就業機會、吸引青年返鄉。 2. 建構大嘉義觀光網,結合大阿里山區與梅山太平雲梯、故宮南院與東石平地森林遊樂區為一整體觀光帶。 3. 督促故宮南院於104年12月如期開館營運,創造觀光文創產業發展。 4. 爭取東西向快速道路延伸至阿里山觸口農場,建構完整且便捷交通網路系統。 5. 爭取布袋港擴建工程,讓布袋港成為高雄港之輔助港,重現小上海風華。 6. 持續爭取水上機場定期包機首飛國際線,並提升機場周邊設施。 7. 妥善運用1500億農村再生基金,輔導知識青年下鄉,創造農村產業發展。 8. 定期舉辦大型農業座談會與農博會,成立大型農產品物流中心,協助農民產銷。 9. 配合長期照護制度,妥善照顧社區老人並籌建老人養護中心。 10. 推動心靈環保及三好運動,打造嘉義縣成為最宜人居的溫馨樂活家園,爭取治水預算建構不淹水環境。
LLM 潤稿 by Claude haiku 2026-06-18顯示原始 OCR
選賢與能 拒絕賄選 臺灣省嘉義縣第十七屆縣長選舉選舉公報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編印 臺灣省嘉義縣第十七屆縣長選舉,經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9日(星期六)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舉行投票。 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規定,將候選人所填之政見及個人資料刊登如下,候選人個人資料係依據候 選人所填列資料刊登,如有不實,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相 出生地 號 姓 性 推薦之政黨 出生年月日 學歷 經歷 政 見 名 片 別 次 別投我,投偉大嘉義神聖台灣: 一偉大神諭:我們立志行事,皆神作用於心,為成就祂美意,賜無限豐足,一即一切,一切即一。 二偉大隧道:累功積德建偉大大台灣隧道,由布袋接澎湖、金門及廈門,內銜阿里山,高鐵轉全台,年超六千萬人次,海岸 美國維吉尼亞大學拿破崙希爾 武实 57年3月20日 臺灣省桃園縣 起碰康,嘉義大好康,未來外通英美各國。 基金會進修,中國青年創業協 三偉大城市:嘉義縣市合併偉大嘉義市,偉大第一都,偉人可名,也可城名。 會總會十七屆公關副主委,台 四偉大選風:縣長月薪收半毛,餘156444點5元捐公益,加6倍奉還,偉大政治家有奉獻精神致富能力。 灣界 北復旦校友會監事,第四屆國 五偉大收入:奉行WallaceD.Wattles致富科學特定法則教人月入多十萬,甚至百萬絕對有效。 內壢國小,復旦國高中 大代表參選人,電台節目共同 男 六偉大國家:兩岸告別統獨武,創一偉大中華台灣神聖民主共和國,偉人台灣可名,偉大台灣亦可國名、旗。成引薦李敖與 無 阿偉 蔣家第三代前東吳大學章孝慈校長和解,李敖盛讚有無人可及鍥而不捨本事,促成教書,後章臥病在床,李敖義賣所得七 ,東吳法律。 主持人,成功學講師作者, 百五十餘萬,成親交東吳傳為佳話,台灣阿成調和鼎鼐,世界偉人天下無雙。 2006年三輪車凸歸台灣,兩年 成成人 七偉大聖人:深信人皆世界聖人,懷抱無比熱情信心,完成神聖輝煌,富裕健康世界奮鬥。 完成寶島台灣圖,2008年環球 八偉人紀念館:建全球196國暨美國43任總統世界偉人館,吻各國大地,完成人間淨土圖獻聯合國2045年百週年紀念。1999年 196國感恩之旅,已訪多國, 遠赴瑞典,為台灣爭取諾貝爾獎奮鬥,請益得主君特:葛拉斯,參加頒獎典禮,2010年再贈得主由薩台灣圖。 現為國際知名行動藝術家。 九偉大母愛錶:建隧道賣母錶,定價五千萬元。 十偉大態度:一票一世情,捲土必重來,2024選總統,每4年選縣長,寶島丈夫守正不阿,言出必行說到做到,當選為止全 勝方休。 43年7月7日 臺灣省嘉義市 第十六屆嘉義縣縣長 張花冠 一、完成「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一、二期及馬稠後工業園區」開發,提供縣民就業機會,並建立三代同堂的和樂幸福家庭。 民主進步黨 第五、六、七屆立法委員 二、連結縣治與高鐵,打造「故宮新都心」,建構科技文明新城鎮。 嘉義縣姊妹連線婦女權利協進 國立中正大學公共與國 三、興建「食品安全檢驗大樓」暨「有機園區」開發,並推動品牌認證,為縣民健康把關。 2 會理事長 際事務碩士 女 四、營造英語環境、改造圖書館誠品化及推廣閱讀,以提升教育與環境競爭力。 國立中興大學企業管理 嘉義縣巴斯奈諾關懷弱勢協會 學系畢 理事長 五、賡續重陽敬老369,並開辦「老人食堂」與「日間照顧中心」,貼心照顧老大人。 嘉義女中 民進黨中央執行委員 六、爭取中央預算加速執行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完成無淹家園目標。 民進黨中央常務委員 七、輔導農牧水產加值,以提高核心產業競爭力,增加收入。 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 一爭取馬稠後等工業區成為自由經濟示範區,增加就業機會、吸引青年返鄉,從嘉義走進世界、讓世界看見嘉義。 二建構大嘉義觀光網,結合大阿里山區與梅山太平雲梯,至故宮南院與東石平地森林遊樂區為一整體觀光帶,妥善運用各鄉 第十、十一屆嘉義縣議員 第 4年5月31日 臺灣省嘉義縣 鎮市產業文化資源,促進觀光人潮、帶動地方繁榮發展。 翁重鈞 中國國民黨 一二三四六七八屆立法委員 三督促故宮南院於104年12月如期開館營運,創造觀光文創產業發展,帶動人潮商機,開創嘉義繁榮新願景。 立法院國防財政經濟交通預算 四爭取東西向快速道路延伸至阿里山觸口農場,建構完整且便捷交通網路系統,方便遊客觀賞世界級阿里山風光。 委員會召集委員大同技術學 文化大學新聞系學士 3 五爭取布袋港擴建工程,讓布袋港成為高雄港之輔助港,重現小上海風華。 院、稻江管理學院講師 台灣 男 文化大學國際企業管理 六持續爭取水上機場定期包機首飛國際線,並提升機場周邊設施。 研究所碩士國立台灣 南海普陀山宗教交流協會理事 七妥善運用1500億農村再生基金,輔導知識青年下鄉,創造農村產業發展,並以創櫃版模式輔助青年合作創業,建立現代化 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 長人間文教基金會創辦人 之農業。 國觀會評鑑為十大傑出立委 八定期舉辦大型農業座談會與農博會,成立大型農產品物流中心,協助農民產銷,並與國際市場接軌創造高收益。 澄社及國會記者評鑑為預算審 九配合長期照護制度,妥善照顧社區老人並籌建老人養護中心,讓嘉義成為「老有所養」的模範縣份。 查表現最優第二名 十推動心靈環保及三好運動,打造嘉義縣成為最宜人居的溫馨樂活家園;持續爭取治水預算,建構不淹水的平安幸福居住環 境。 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姓名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 鍰。 第九十五條: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一)投票時間: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四時止。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選舉人資格: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違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即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除受監護宣告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 尚未撤銷者外,在各該選舉區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包括當 第九十六條: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 日)以前遷入設有戶籍,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繼續居住者,有縣長、縣議員、鄉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投票權。【上項居住期間,在行政區域劃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 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含當 日)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第九十七條: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或故意撕毁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 2.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其選舉人須符合前款規定,並分別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 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選舉人投票應注意事項: 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一條:犯第九十七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 1.投開票地點(見投開票所一覽表)。 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 輕其刑。 2.投票時請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未攜帶投票通知單者,務請記住投票通知單 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上之號碼,於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 斷。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 3.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場投票,逾時不許入場,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場,尚未投票者仍 可投票。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第一百十二條: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九十八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 4.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 5.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收之。 第九十九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 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 6.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二 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 萬元以下罰金。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7.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而不退出 第一百十三條: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間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 元以下罰金: 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 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 褫奪公權。 (3)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十四條: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查明屬實 8.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機關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圈選,並將選舉票摺疊投入票 第一百零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後,通知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請協辦事項或請派人員。 ,不得逗留;如將選舉票攜出投票所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或故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 二、干涉選舉委員會人事或業務。 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八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 三、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 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 四、要求有部屬或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團體暨各該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持。 9.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于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 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五、利用職權無故調動人員,對競選預作人事之安排。 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五條: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 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選舉,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 10.選舉票圈選示範圖如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各種書件表冊格式七之(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 第一百零三條: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 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 舉票式樣): 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項、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 號次 相片 姓 名 警察人員為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十六條: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零四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 相片欄 圈選欄 號次欄 候選人姓名欄 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七條:當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條第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一百零三條之罪,經 請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蓋選舉票,選舉票「蓋章」或「按指印」,無效。 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 (四)選舉票顏色: 以下罰金。 務或職權。 1.縣長選舉票為淺黃色。 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第一百零六條: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區域議員選舉票為白色。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2.妨害投票罪(刑法分則第六章): 3.山地原住民議員選舉票為淺綠色。另應於右上角加印直徑三公分紅色圓圈,並於圓圈內加印「山 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第一百四十二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 地原住民」字樣。 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條:選舉、罷免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鄉(鎮、市)長選舉票為金黃色。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區域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票為淺粉紅色。 一、聚眾包圍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之服務機 第一百四十三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 6.村(里)長選舉票為白色。 關、辦事處或住、居所。 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五)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被罷免人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1.圈選二人以上。 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罷免案之進行。 2.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第一百零八條: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 第一百四十五條: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 3.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 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 4.圈後加以塗改。 第一百四十六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于擾勤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 5.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6.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第一百零九條: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7.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 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8.不加圈完全空白。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七條: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9.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第一百四十八條: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十條: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 (六)妨害選舉之處罰: 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1.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摘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有關規定)。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 檢舉賄選電話:法務部檢舉專線0800-024-099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05-275-2548 第九十三條: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規定者,處五年 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檢舉賄選傳真電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05-278-0445 檢舉信箱:嘉義郵政第1-25號 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三款規定者,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第九十四條:利用競選或助選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報紙、雜誌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 踴躍投票 慎重圈選
›資料來源(1)
- 縣市長公報 OCR + LLM 分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