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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事:安定人事、保障現有人員權益、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升遷制度、充分授權參與、建立分層負責 2. 財政開源:發展觀光充實縣庫、利用天然資源籌措財源、活化公有閒置空間、辦理市地重劃、積極爭取中央專案計畫補助 3. 財政節流:引進企業管理制度、核實編列預算經費、加強各項公產管理及活化運用 4. 觀光:推動大眾旅遊一鄉一特色、推廣秘境觀光小眾旅遊、創意行銷南投、台中捷運延伸至草屯 5. 農業:設置農業科技園區、設立農民大學堂傳承實務經驗、推動無毒有機農業提升優質南投品牌、優先維護舊有農水路 6. 就業:積極招商擴大就業市場、開辦實用職業訓練、提供創業者專業及行銷訓練、開辦免擔保貸款、持續陪伴創業並協助消費端媒合 7. 就業創業:成立跨局處單位協助行政法律等相關問題 8. 教育:讓南投小孩不輸在起跑點、讓弱勢小孩不輸在起跑點、注重學童義務教育基本能力、補救教學覆蓋率達100%、寒暑假發給弱勢學生營養午餐券 9. 社福:創立微型貸款協助弱勢者自立、開辦脫貧職訓助弱勢者順利就業與創業、公益彩券運用公開透明化全部用於弱勢者 10. 防災:河川整治整體規劃、促進山坡地減災輔導農業轉型、恢復河川功能土砂資源再利用、健全防災預警系統提升防減避災觀念
LLM 潤稿 by Claude haiku 2026-06-18顯示原始 OCR
臺灣省南投縣第17屆縣長選舉選舉公報 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編印 臺灣省南投縣第17屆縣長選舉,經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9日(星期六)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舉行投票。茲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規定,將候選人所填之政見及個人資料刊登如下,候選人個人資料係依據候選人所填列 資料刊登,如有不實,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推薦 出生 號次 相 姓名 性別 學 見 出生地 歷 經 歷 政 年月日 之政黨 二、禁止家屬干政 (1)人事:一、安定人事、保障現有人員權益 三、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升遷制度 四、充分授權参與、建立分層負責 五、簡化行政流程、提高服務效率 (2)財政:一、開源-發展觀光充實縣庫,利用天然資源籌措財源,活化公有閒置空間,辦理市地重劃,積極爭取中央 專案計畫補助 台大政治系,淡江大學戰略研究所。 二、節流-引進企業管理制度,核實編列預算經費,加強各項公產管理及活化運用 (3)觀光:一、大眾旅遊一一鄉一特色 二、小眾旅遊一推廣秘境觀光 第2、3屆國大代表。 李文忠 三、創意行銷南投 四、台中捷運延伸至草屯 第4、5、6屆立法委員。 47年6月20日 臺灣省南投縣 (4)農業:一、設置農業科技園區 二、設立農民大學堂,傳承實務經驗 民主進步黨 立法院國防委員會召委。 三、推動無毒有機農業,提升優質南投品牌 四、優先維護舊有農、水路 民進黨立院黨團副總召集人。 南投縣育英國小 (5)就業:一、就業鬥相挺 男 積極招商,擴大就業市場。開辦實用職業訓練 美國國務院國際菁英訪客計畫受邀人。 南投縣大成國中 二、創業鬥相挺 澄社立法委員專業評鑑多項第一。 台中一中 1.技術-提供專業及行銷訓練 2.資金-開辦免擔保貸款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評鑑專業能力最優、 3.行銷-持續陪伴創業,消費端協助媒合 出席最佳立委。 4.成立跨局處單位,協助行政、法律等相關問題 全國社運團體聯合推薦「台灣最具進步 (6)教育:讓南投的小孩不要輸在起跑點,讓弱勢的小孩不要輸在起跑點 二、補救教學覆蓋率要達到100% 一、注重學童義務教育基本能力 性的立委」。 三、寒暑假發給弱勢學生營養午餐券 二、開辦脫貧職訓,助弱勢者順利就業與創業 (7)社福:一、創立微型貸款,協助弱勢者自立 三、公益彩券運用公開透明化,全部用於弱勢者 (8)防災:一、河川整治整體規劃 二、促進山坡地減災,輔導農業轉型 三、恢復河川功能,土砂資源再利用 四、健全防災預警系統,提升防減避災觀念 「以和建縣」一直是南投施政的傳統,明溱將持續落實並打造南投縣為「觀光首都」,塑造健康快樂幸福的宜居城鎮。 一、產業發展: 1、開發具潛力之觀光新景點,創造門票收入挹注縣庫財源。 2、設立投資服務單一窗口,積極輔導各鄉鎮開發微型園區,活絡地方經濟、增加就業。 3、活化公有閒置廳舍土地,引進企業經營理念,創造資金活水,妥善運用民間資源投入公共建設。 4、推動第二期砂石車專用道,改善沿線住民生活品質及運用天然資源增益建設財源。 5、提升原鄉民眾生活品質,改善部落間聯絡道路及橋樑。 立法委員(第七、八屆)、立法院交通 林 6、以縣府做平台,引進農業外勞,解決農民缺乏農工問題。 40年2月13 臺灣省南投縣 委員會召集委員、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委 明溱 二、文教升級: 中國國民黨 朝陽科技大學休閒事業 1、整合教育資源,健全完善教學環境。 員長、義警大隊大隊長、民眾服務社理 管理碩士 2、推展原住民母語、台語、新住民語、客語及英語教育,培養孩童課後學習語言。 事長、南投縣槌球協會主任委員、中國 2 3、爭取辦理全國或國際性體育賽事,培養運動選手並提升本縣運動風氣。 男 中華工專建築科 4、啟動台灣藝術大道,營造南投為工藝中心,吸引藝文產業進駐。 國民黨黨代表、南投縣政府觀光局局 集集國中 5、加強弱勢學童課後輔導,發放假日及寒暑假餐券。 長、南投縣第15屆縣議員、集集鎮第 三、社會福利: 永昌國小 1、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補助提高為1000元。 日 11、12屆鎮長、臺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 2、強化老人照顧網路和健康長期照護,設立銀髮大學,推廣終生學習。 薦任技士、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技士 3、設置青年及婦女創業專案辦公室,提供單一服務窗口、創業補助與輔導。 4、成立愛心關懷中心,提供新住民、中低收入戶、身障者等資源整合,給予協助並輔導就業。 四、優質環境: 1、建構食安管理制度,加強取締黑心食品,維護縣民食品安全健康。 2、定期舉辦「縣民時間」,與縣民直接對話,聆聽意見。 3、定期舉辦產業論壇,與青年、教育、觀光等各界產業人士,研討政策成效。 4、退休風華再現,借重志工專長,升級縣政環境。 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 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投票時間:民國103年11月29日(星期六)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 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 (二)選舉人資格: 第九十八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即民國83年11月29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在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表人及行為人。 南投縣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即民國103年7月29日(包括當日)以前遷入設有戶籍,至民國103年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11月28日繼續居住者,有縣長選舉投票權。【上項居住期間,在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者,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 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103年8月21日含當日)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第九十九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 (三)選舉人投票應注意事項: 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 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投開票地點(見投開票所一覽表)。 下罰金。 第一百十一條 犯第九十七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 2.投票時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未攜帶投票通知單者,務請記住投票通知單上之號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碼,於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斷。 3.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場投票,逾時不許入場,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場,尚未投票者仍可投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 第一百十二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 票。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 4.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6條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 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5.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6條第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 2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元以下罰金: 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 6.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 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十三條 7.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 (2)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權。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間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3)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 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查明屬實後,通 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百十四條 8.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機關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圈選,並將選舉票摺疊投入票匭, 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知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 不得逗留;如將選舉票攜出投票所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請協辦事項或請派人員。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如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干涉選舉委員會人事或業務。 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零四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 三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 9.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于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依公 四要求有部屬或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團體暨各該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持。 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五條 五利用職權無故調動人員,對競選預作人事之安排。 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 10.選舉票圈選示範圖如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各種書件表冊格式七之(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式 第一百十五條 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選 樣): 金。 舉,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 查,為必要之處理。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號次 姓 名 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 員為之。 第一百零七條 選舉、罷免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第一百十六條 圈選欄 號次欄 相片欄 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候選人姓名欄 第一百十七條 一聚眾包圍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之服務機關、辦事 當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條第一項 處或住、居所。 至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一百零三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 (四)選舉票顏色:淺黃色。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被罷免人執行職務 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五)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或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罷免案之進行。 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1. 圈選2人以上。 第一百零八條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 2.妨害投票罪(刑法分則第六章): 2.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二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 3.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 4.圈後加以塗改。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5.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四十三條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 6.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7.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 徒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不加圈完全空白。 第一百十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9.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徒刑。 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六)妨害選舉之處罰: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 1.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摘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有關規定)。 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規定者,處五年以 第九十三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三款規定者,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第九十四條 利用競選或助選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 第一百四十七條 報紙、雜誌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姓名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八條 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 第九十五條 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 最高獎金一千萬元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舉直轄市市長候選人賄選者 0800-024-099 第九十六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 撥通後再按 檢舉專線 檢舉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候選人賄選者一最高獎金五百萬元 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舉賄選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獎金二百萬元 檢舉縣(市)議員候選人賄選者 第九十七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 最高獎金 法務部 反賄選 斷黑金 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檢舉鄉(鎮、市、區)長、鄉(鎮、市、區)民 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獎金五十萬元 Ministry of Justice 代表、村(里)長候選人賄選者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 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選前買票有企圖,選後當選必貪污。
›資料來源(1)
- 縣市長公報 OCR + LLM 分段